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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15年2月27日在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时间:2015-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2013年以来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活动的概况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统称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或看守所是否提请进行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经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活动、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活动、变更执行活动等方面进行检察监督。

  当今社会上存在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现象虽然只是少数,但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当前,一些特殊身份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幅度大,特别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的社会不公现象以及刑罚变更执行环节存在的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大连地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设立了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职责是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市检察院设监所检察处,负责对全市监所检察业务的指导。1984年12月,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院,成立南关岭地区人民检察院,专门负责对大连地区各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991年12月改为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更名为大连市南关岭地区人民检察院,2005年更名为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开发区检察院设监所检察处,各区市县检察院均设监所检察科。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重要变化。2013年3月,市检察院从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出发,针对监所检察部门机构、职能和人员分散的状况,整合城郊检察院与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职能,成立了刑事执行监督局,集中统一行使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目前,两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设编制72人,现有71人,占全市检察人员的5.1%。2014年,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先进集体,刑事执行监督局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

  二、2013年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完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正、规范进行,为法治大连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3年以来,特别是刑事执行监督局成立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依法监督纠正监狱呈报减刑、假释不当、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不当和法院、监狱管理部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366件,对45名脱漏管罪犯监督落实监管措施,同比分别上升38.1%和40.6%;立案查办刑罚变更执行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18件19人。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更新执法理念,明确工作要求。市检察院党组深刻认识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进法治大连建设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检察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更加重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下决心扭转相对薄弱的状况。深刻认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方式的同步性、监督与办案的紧密联系性、监督模式以及面对群体的特殊性,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了“明确思路、创新机制、解决问题、强化效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振精神,凝聚合力,有效指导和推动我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发展进步。

  (二)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以现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为重点,深入监狱、看守所、派出所和社区矫正单位,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彻底排查,对“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登记建档684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20人次,全面掌握了大连地区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的总体情况和基本底数。2013年以来,两级检察院共审查监狱提请减刑案件6609件,对136件开庭审理案件派员出庭进行同步监督,审查法院减刑裁定4892件,发现并纠正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案件129件,发现并纠正法院减刑裁定不当案件3件,纠正刑期计算错误案件19件;审查监狱、看守所呈报假释案件18人次,纠正提请假释不当案件5件;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49人次,其中法院裁定24件,监狱、看守所提请225件,发现并纠正暂予监外执行不当63件。

  (三)改进办案方式,严查职务犯罪。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要手段,积极构建上下一体的查办案件工作格局,努力实现诉讼监督与执法办案相互促进。紧紧抓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腐败的环节,依法严肃查办刑罚变更执行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2013年以来,两级检察院查办刑事执行环节19人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2人被法院以徇私舞弊减刑罪作出有罪判决,其他7人被法院以受贿罪等作出有罪判决。近两年查办案件数量相当于该领域前10年案件数量的总和。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案件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交流,被省检察院指定为全省派驻检察室主任培训标准授课内容。

  (四)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监督机制。认真贯彻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以改革精神引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健全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机制,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指导,强化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加强侦捕诉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提升监督整体效能。强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和互相制约,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理顺关系,达成共识,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制度,营造良好监督环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实行书面审查与开展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针对同步监督任务重的现状,对一般性案件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收到举报控告等情形开展调查,保证监督质量,提高监督效率。

  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主要任务

  全市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相对于职能定位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能,扩大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范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一是监督手段缺乏刚性。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被监督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监督意见存在疑义可申请复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以及移送党政纪处分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被监督单位不配合监督时,检察机关缺少进一步监督的手段。二是存在监督缺位、责任不清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时限仅为10日,审查时限紧迫,无法全面开展对罪犯实际表现的调查工作,目前多以书面审查卷宗材料为主,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因审查流程设计复杂、经办人较多,责任认定困难,无法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机构尚未理顺。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3个方面的7项新职能,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延伸到刑事执行的全部过程和所有环节,原来的监所检察概念已不能全面准确反映现有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目前,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机构改革仅限于检察机关内部调整,编制机构改革尚未启动,各区市县检察院、各派出检察院刑事执行机构理顺工作还未提上日程。

  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各级党委、人大和各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刑事执行检察在检察监督整体格局中的地位也更加重要。今后一段时间,我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确保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正确履行。一是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上级检察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支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社会各界对刑事执行检察案件评议制度。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和市检察院门户网站,推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评议“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不断扩大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二)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着力提升监督力度和效果。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在监督对象上,继续以“三类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为重点,治理纠正“有权人”、“有钱人”等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力。在监督任务上,以发现、纠正违法问题和查办职务犯罪为重点,坚持把发现并纠正违法问题和查办违法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作为衡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在监督方法上,以违法问题和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为重点,提高监督针对性。二是加大监督力度。积极拓宽发现刑罚变更执行违法线索的渠道,延伸监督触角。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依法严格规范监督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刑罚变更执行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职务犯罪,切实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保障罪犯在刑罚执行中的平等权益,防止司法腐败。三是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依托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积极推进执法司法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依靠科技与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质效。

  (三)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一是理顺规范刑事执行检察体制。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办批复同意,决定将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协调推进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的名称变更,积极争取人员编制的适当倾斜,努力适应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新常态。二是推进专业化建设。加强职业能力建设,重点发挥刑事执行检察人才库作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培训、岗位练兵、业务能手竞赛等,促进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干警把握案件事实证据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调查协调能力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矛盾能力。三是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刑事执行检察执法档案,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开展专项检务督察,不断强化自身监督。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也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强大动力。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在市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不断加强和改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为促进刑罚依法正确执行,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信息来源: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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