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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5-03-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情况

  2014年,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诚履职,敢于担当,以开展“职业能力建设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过硬队伍建设,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检察机关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依法检控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依法检控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邪教组织犯罪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149人,提起公诉8938人。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走私、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批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86人,提起公诉670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共批捕此类犯罪嫌疑人577人,提起公诉1504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共批捕此类犯罪嫌疑人724人,提起公诉900人。

  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坚持检察长直接接访、班子成员巡回接访、派驻镇街检察室就地接访等制度,对1042件群众来信来访予以及时妥善处理。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深化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司法救助等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对市委政法委交办的60件未息访涉法涉诉案件开展评查,发现5件瑕疵案件并提出纠正意见,促进息访息诉。

  持续拓展参与社会治理的新途径。积极参与对治安重点地区、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促进平安大连建设。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制造传播谣言和销售网络“黑彩”等犯罪,净化网络环境。落实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附条件不批捕不起诉工作机制,对轻微犯罪依法不批捕268人、不起诉203人。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处,改进未成年犯罪案件办案方式,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发出检察建议119份,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完善管理。

  二、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全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不断巩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

  加大查办力度。紧紧围绕动迁补偿、就业保障、能源科研、国有资产监管、支农惠农、执法司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案件,坚决查办阻碍全面深化改革的案件,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213件326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46亿元。其中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24件226人,渎职侵权案件89件100人。集中力量查办大案166件,要案49人,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30件,厅局级要案5人。深入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和打击行贿犯罪专项工作,积极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办行贿犯罪嫌疑人39人。

  提高侦查水平。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理念,推进侦查信息平台建设,运用侦查信息化手段抓获犯罪嫌疑人80人。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科学运用领办、参办、交办、督办、指定管辖和上下联动办案等方式,深挖窝案串案23件96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严格按照“全面、全程、全部”原则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确保所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深化万人预防职务犯罪骨干队伍建设,针对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高发的现状,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依托国家检察官学院大连分院,进一步加大预防骨干培训力度,不断完善覆盖城乡、辐射全域的社会化预防体系,充分发挥预防骨干宣传员、信息员、监督员作用。结合办案实际,扎实做好个案预防。介入地铁、新机场建设等19项重点工程开展专项预防。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开展预防宣教活动,受教育人数达2万余人次。落实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年度报告等制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共提供查询3802次。

  三、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全力促进公正司法

  全市检察机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着力点,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公正司法。

  强化侦查监督。加强对公安等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等问题的监督,坚持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制度,建立健全对违法线索的调查核实机制,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当立案等问题,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65件,督促撤案25件,纠正漏捕57人,纠正漏诉46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3件次。

  强化审判监督。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监督,突出对判处缓刑和免刑、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后改判等案件的监督,完善量刑建议工作制度,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20件。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海事诉讼监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调查违法等多种手段,重点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执行等问题,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调解书依法提出提请抗诉4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件,对法院违法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00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6件次,对认为裁判正确的257件民事、行政、海事申诉案件,认真做好息诉工作。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开展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和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工作,依法监督纠正监狱呈报减刑、假释不当和法院、监狱管理部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235件,对94名脱漏管罪犯监督落实监管措施,对11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监督收监执行,5件久押不决案件全部监督清理。坚决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司法腐败问题,立案查办刑事执行环节徇私舞弊减刑等职务犯罪14人。

  四、依据检察改革要求,全力提升职业能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全市检察机关主动顺应司法改革新形势,创建“职业能力建设年”活动载体,探索完善案件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激发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活力。

  开展“职业能力建设年”活动。强化职业意识,以“我爱检察官”为主题,开展“我的检察梦”演讲、“寻找我身边的感动”征文和基层巡回宣讲系列教育活动,培育检察人员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升职业技能,实行检察委员会定期学习考试制度,编发学习文集,指导工作实践。以领导干部、业务一线和基层检察人员为重点,分层分类开展领导素能、专项业务等培训98次,组织各类业务竞赛、庭审观摩评议、精品案例评选等活动。规范执业行为,推行检察职业导师制度,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择优选聘192名检察官担任职业导师,与新招录、遴选、转(调)任等人员以固定师徒组合的形式,进行系统辅导和面对面培训,搞好“传帮带”。

  探索建立以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核心的案件运行机制。在瓦房店市检察院先行试点,探索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赋予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推行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责权利有机统一的执法办案责任体系和案件运行机制,切实做到“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案件受理、办理、终结程序,依法及时公正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在法律框架内促进案结事了。探索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建立人民监督员同步监督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直接参与信访接待机制。

  健全大数据时代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质量网上考评,把执法管理和监督制约贯穿于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执法环节。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着力推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等工作。推进两级检察院门户网站群建设,拓展检察宣传渠道,推行阳光检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依据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全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位,开展“信仰、忠诚、敬畏、廉耻、智慧”五项教育活动,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不断打牢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思想根基。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恪守职业良知,树立法律信仰,增强秉公执法定力。深化“创先争优”,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有58个集体和232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狠抓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坚持从严治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对办案一线和基层单位开展巡回督察23次。扎实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以整风精神深入查摆“四风”特别是执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落实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年终述职述德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化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执行检察机关的办案纪律和工作纪律,对群众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逐个核查,严肃处理。

  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两级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26次,办理转办、交办案件30件。坚持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特邀廉政监督员制度,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采取通报情况、定期走访、邀请视察和参加案件讨论、重大活动等多种形式,保障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各位代表,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过去的一年,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问题和不足依然存在,主要是:法律监督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监督效果与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决;创新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创新思路不够开阔,将改革成果转化为执法办案实践的探索还不够到位,特别是对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涉及检察机关新增职能研究和履行的还不够深入;队伍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还不够务实,纪律作风仍需继续改进,个别检察人员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甚至违法违纪问题仍有发生。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15年主要任务

  2015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法治思维为导向,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检察改革为重点,着力规范司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大连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当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加重要的职责。全市检察机关要把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增强做好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维护宪法权威,依宪履职,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努力为法治大连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征,切实找准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紧密联系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正确认识、科学对待上级考评,不设指标,不追求办案数量,保证办案质量,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检控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依法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继续加大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对海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强化司法机关的互相制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深入探索检察改革,确保公正严格司法。探索推进案件运行机制改革,总结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为司法改革的顺利过渡做好准备。探索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将重大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纳入监督范围,在有效促进依法行政的同时,大力支持改革创新,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探索建立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阳光检察,完善大连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实行微博、微信“双微检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

  第四,扎实推进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检察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检察干警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狠抓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锻炼提升检察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的纪律约束,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保证依法规范履职,以抓常、长抓的韧劲和耐心,抓出规矩、抓出成效。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期待,检察机关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忠诚履职,秉持正义,敢于担当,恪守清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两先区”做出更大的贡献!

  

    词 条 注 释

  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下同)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规定,“······,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2、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3项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1)纠正漏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2)纠正漏诉。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3)不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4)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5)纠正违法。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168条第5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4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第二审程序抗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另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5、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9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6、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执行强制措施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33条至6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包括:(1)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具体包括:交付执行监督;死刑临场监督;监狱及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2)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4款、第9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0条、第617条、第629条至6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强制措施活动的监督包括:(1)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2)羁押必要性审查及羁押期限监督。(3)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实行监督。(4)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留所服刑罪犯等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7、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8、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等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本着“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

  9、“职业能力建设年”活动:2014年,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主动适应司法改革新形势,从提高司法公信力出发,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职业能力建设年”活动。以“我爱检察官”为主题,以深化检察改革、加强机制建设、强化教育培训为抓手,全力加强检察人员的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行为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依法、公正、业精、廉洁、理性、亲和的专业化、职业化检察官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闻来源: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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