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工作动态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甘井子区检察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小贴士
时间:2024-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啦!

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

“他说他们4S店有活动,只要交两万块钱,四五天就能还给我,还额外给四千块现金或者加油卡,于是我交给他两万块,可他们却一直没有兑现,我被骗了……”近日,甘井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大连市某4S店汽车销售人员向消费者谎称店里有回馈老客户的优惠活动,交纳意向金即可获得现金补贴和加油卡,然而,这却是不法分子为消费者精心编织的“诈骗陷阱”,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结合检察办案,检察官准备了几个重要消费者权益保护小贴士,帮助广大消费者练就“火眼金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支付安全:

当前,预付款消费已成为消费者获取优惠的常见支付方式,“先付款,后消费”的交易模式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实践中,预付款消费存在着经营者违规办卡、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后消费者挽回损失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等风险。

小贴士:消费者在交易期间,应将交易钱款转入商家账户,勿转入销售人员个人账户,谨防销售人员以商家名义实施诈骗。预付款消费时,消费者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各项条款,明确预付项目的有效期限、优惠承诺、使用范围、退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信息,勿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如出现预付式消费纠纷,消费者和商家可以平等协商,协商不成应及时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商家构成犯罪的,消费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食品安全:

“土坑”腌制酸菜、香精勾兑泰国香米、“瘦肉精”羊肉……食品安全问题向来是“3·15”聚焦的热点,关系到千家万户、国计民生。

小贴士:消费者在外出就餐时应注意查看餐饮单位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查看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优先选择“笑脸(良好)”等级的餐饮单位就餐。网络订餐时应选择合规的订餐平台,避免选择无实体门店的“外卖小作坊”。收到外卖送餐后,应检查食安封签是否完好,如封签破损则应立即拒收,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联系平台和商家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个人信息安全:

近年的“3·15”晚会曝光了多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如一些招聘网站的用户信息遭随意贩卖、外呼系统服务公司非法获取用户信息等。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接到广告推销电话,部分电话甚至可以准确说出接听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令广大消费者不堪其扰。

小贴士:消费者在网购、注册账号等网络活动中,应谨慎填写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当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消费者应主动向个人信息保护部门或消费维权部门进行投诉,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凭证,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下一步,甘井子区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依托,重点围绕食药安全、消费安全等民生热点,全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不断擦亮检察为民底色。


  阳光检务
案件信息查询
官方微博、微信
工作报告
辩护与代理预约
  便民服务
法律法规
举报、控告、申诉须知
检务指南
大连数字图书馆
  本院介绍 more
本院概况
本院概况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