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地来连打工的李某来说,2016年8月7日是一个黑暗的日子。他在工作单位大连某塑料公司宿舍内被工友温某持菜刀砍伤,头面部、左眼部、双上肢等多处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对此立案侦查,将温某立为网上逃犯,并于2018年1月19日将其抓获归案。
经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李某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5万余元,其中医疗费为2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温某没有赔偿能力,除已冻结的2万余元外,余款至今无法执行。
法律虽然让行凶者得到了刑事处罚,但是被害人的生活却沉入低谷。2019年上半年,李某以刑事被害人的身份,不服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申科科长接待了李某,面对着一张因伤害致左眼失明、面部瘢痕长14.6厘米的愁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声音在办案人心中不停回响。
为了办好这起申诉案件,办案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和调查。首先,办案人调阅了全部诉讼卷宗,查清被害人的受伤经过、受伤程度、治疗情况及后遗症。诉讼期间,由于李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故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法院无法确定伤残等级,也无法判决伤残赔偿金。原审判决没有错误,检察院无法支持李某的申诉请求。而且被告人温某没有赔偿能力,通过强制执行也无法解决李某的经济困难。
办案人员在审查卷宗的同时,还深入一线走访了解李某的家庭真实情况,得到其户籍地村委会的证实。李某系辽宁省黑山县某村农民,与爱人杨某育有一子一女,老两口与儿子居住一处,全家经济来源主要靠儿子外出打工,儿子年收入2.6余万元,儿媳无工作,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和七岁的孙女需要扶养。其女嫁到北京,年收入5.4万元,除能满足自己家庭生活外,对父母经济帮助不大。李某年逾60依然来连打工,因本案重伤致两手不能正常活动,生活自理能力也受到一定影响。因前期治疗花费25万余元,基本没有得到赔偿,给家庭造成巨大经济负担。
核实情况后,办案人向院党组汇报情况,建议为李某选择司法救助途径。通过一次次对案件判决的耐心分析、对司法救助的详细解读、对申请救助的的流程介绍……李某的心里透亮了,他向区检察院提交司法救助书面申请。经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上级院也同意办案人的意见:李某的情形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符合救助条件;依据省、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标准,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区检察院控申科办案人发放救助金时,李某及家人泣不成声,再三感谢检察机关的救助,表示服从检察机关不支持其申诉的决定,不再继续申诉。近日,控申科办案人对李某又进行了电话回访,李某表示这10万元真是雪中送炭,一家人已经重振生活信心,一定会好好生活。
甘井子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检察长要求全院干警以具体案件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宗旨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进一步彰显司法为民,传递检察温度。这起案件正是甘井子区检察院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