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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高检院、省院、市院的部署,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的主线,围绕“科学发展、遵循规律、转变方式、提升水平”的工作主线,明确“案件办好、问题抓准、工作做细、队伍带强”的工作思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完善工作机制。为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提升公诉工作规范化水平,公诉科积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办理案件,坚持“六个必须”做法,切实发现非法证据线索,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线索,依法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均无差错。
2015年2月,甘井子检察院受理某分局移送起诉蒋某某、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在公诉机关提审时当场翻供,指认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为防止冤假错案,公诉机关办案人立即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后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涉嫌刑讯逼供问题,公诉人调取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体检表,公安机关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并仔细询问了公安机关讯问的经过。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没有对涉嫌刑讯逼供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制作的辨认笔录明显违法,依法应当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在全案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且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做出不起诉处理。同时,针对部分侦查人员违法办案行为发出纠正违法 ,要求公安机关限期整改,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为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甘井子区检察院院制定了《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公诉部门在接到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涉嫌使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立即中止原有审查工作,围绕“六个必须”在三日内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一,必须适应新形势,转变观念,强化证据合法性认识。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才有正确的行动。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具体制度措施,既增加了公诉机关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证明责任,也对公诉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观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必须认真审查卷宗,仔细核实证据材料。既审查反映实体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也审查证据收集的程序、过程是否合法。审查中要高度关注收集证据的程序和相关的诉讼文书,重点关注各类证据生成的程序瑕疵以及相互矛盾的证据,翻供、翻证的供述、证言和陈述,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有关取证的书面说明等,并善于从中捕捉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信息。
第三,必须每案必提,重视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被害人及相关证人时,既注重有罪供述或有罪指控,又注重无罪、罪轻的辩解及无罪证词,又注意了解侦查过程中有没有发生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可能影响证据合法性的情形,如果有要予以查实。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表达权等在内的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侦查阶段确立了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并强化对会见权的保护,为辩护律师及时掌握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信息创造了条件。
第四,必须加强内部协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进一步确保共享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侦监、公诉部门就相互通报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情况及时沟通。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同时,在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如发现侦查人员非法侦查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反渎职侵权部门。
第五,必须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提高案件质量。定期与公安机关就证据标准问题等召开联席会议,深入探讨如何准确把握证据标准,如何及时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增加审讯过程透明度,特别是对重大社会影响、嫌疑人可能翻供案件等必须做到同步录音录像,坚持排除非法证据,实现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检察机关也可要求法院启动庭前证据审查,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必须重视退回补充侦查。利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机会,引导公安机关对卷宗中需要补充证据进行侦查,明确侦查方向,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实行跟踪监督,定期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询问侦查进度,适时指导取证,要求公安机关强化证据裁判意识,严格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确定侦查方向,避免侦查行为的盲目性,提高补充侦查效率。对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没有解决退回补充侦查所列事项的,公诉部门通过不予受理或继续退补等方式强化监督力度,规范侦查行为。
修改后刑诉法建立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对今后的执法司法工作,尤其是对承担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双重职责的公诉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公诉部门也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担当着不可替代的关键角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重要功能,对于基层检察院需要在各个环节把好证据审查关,认真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从体制上强化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审判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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