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省、市各级院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的要求及准确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精神。近年来,甘井子区检察院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对符合刑事和解政策的案件,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我院办理了首例刑事和解案件。2014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苏某酒后与朋友到KTV唱歌,偶遇以前与其朋友发生矛盾的同事王某,苏某见朋友与王某发生争执,遂上前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公诉科办案人刘忠林经过提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了被害人后发现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愿进行和解。在此的基础上,办案人分别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进行了谈话,通过释法说理促成了双方的和解,并认真监督刑事和解的履行,最终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双方系同事之间因琐事产生的矛盾,苏某案发后自首,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的相关法条,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依法对苏某做出了不起诉处理,从而使案件在检察机关得到完善解决,减少了法院审判的诉讼环节,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通过刑事和解,使大量轻微刑事案件得以及时结案,使被害人顺利得到赔偿款项,既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在整个刑事和解过程中,案件审查部门做到了主持而不主导、介入而不干预,充分对双方释法说理,做到刑事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功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为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杜绝“以钱买刑”现象的发生,对不符合条件的,严格把关,坚决不启用和解程序,真正发挥刑事和解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