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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各地一些检察机关相继试行了类似境外暂缓起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2年3月,修改后的新刑诉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也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此,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新举措,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制度本身优越性,通过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其诉讼机制。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可能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嫌疑人,综合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较为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对嫌疑人施加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规定一定的期间,若嫌疑人在该期间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期间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其基本意思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的嫌疑人,综合考量其客观的犯罪情节、主观的悔罪表现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后,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的一种附条件不予以起诉的处理决定。其具体内容是检察机关在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责令嫌疑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嫌疑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进行追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完善我国不起诉体系。法律的制定体现的是普遍适用性,法律不管设计得如何精密完备,都不可能涵盖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当今世界各国都倾向于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起诉裁量权,包括起诉权、不起诉权、附条件不起诉权等,便于检察机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做出相对最合理的处理决定。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权的规定只有起诉和不起诉两种形式,缺乏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缓冲形式。这种非此即彼的模式在面对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时,不免显得尴尬。而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化解这一尴尬,它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作了一个缓冲,给检察机关一段时间进行全面充分的考察,最终对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把握,从而选取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第二,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刑事政策是一定国家、社会对犯罪行为、犯罪现象回应的集中体现,其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统帅和指导作用。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标志着我国在经历了长期的全面高压态势、严打政策之后,在社会转型期新的形势下,对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
第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当前,重新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司法系统案多人少,不堪重负的矛盾十分突出。因而在司法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要求每一案件都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每个诉讼阶段,不仅会使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工作量加大,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也使那些简单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就在于,它在起诉阶段将一部分刑事案件分流,使其不必进入审判程序,这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既能减轻检察院和法院的出庭公诉和审判压力,又可集中资源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治本之策。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
其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依据新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此类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出于挽救未成年犯的人性化目的,可作附条件不起诉。在我们实践办案中需要注意具体适用条件。(1)主体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这个未成年认定的时间新刑诉法没有明确,我个人认为应以作出具体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为准,这样更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达到人性化处理未成年案件目的。(2)罪名条件,犯罪主体所犯罪名为刑法第四至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大类罪名正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范围限定为这三类罪名,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3)罪责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此处的“刑罚”应理解为宣告刑更为合适,即综合案件具体量刑情节,嫌疑犯的宣告刑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这样更符合未成年犯权益最大化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办案指导思想。
其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量因素。在实践操作中可综合考量几个因素:一是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从其犯罪之前的品行、表现、性格、家庭情况、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判断未成年犯是否适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是否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是否有适合的帮教条件;二是加害行为情况,从作案的原因、动机、方法以及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程度,受害人的被损害程度和宽容情况、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判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三是未成年犯行为后的表现,从未成年犯的悔罪表现、弥补损害情况以及回归社会的迫切程度,来判断未成年犯对加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程度。
(二)应当予以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
出于谨慎考虑,我国新刑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仅限于未成年犯罪案件,开辟了一块“试验田”。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笔者建议未来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其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立足已有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未成年人、老年人、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婴儿妇女犯罪案件,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第二,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有认罪、悔罪表现;第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第四,征得被害人同意后,嫌疑人完全自愿在一定期限内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或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同时应当明确对于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其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不起诉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待诉权”,介于起诉和不起诉之间,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效力相应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追诉时效停止计算。
2、不起诉决定宣告后,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解除强制措施;嫌疑人如果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有财物被扣押的,应立即解除扣押并发还。
3、如果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在不起诉决定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新发现的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连同新罪一并提起公诉。此外,如果在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不认真履行规定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4、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如果完全履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没有发现其他应该提起公诉的新犯罪行为,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就应该作出最终的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不仅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效力,也是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判定,嫌疑人所实施的该项犯罪行为,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不再被视作是犯罪。除非发现新的重大事实或新证据,足以认定原来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对该行为再行起诉。
其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适用程序。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案件,在实践中的适用程序为:
第一,征得同意,在主办检察官对案件审查完毕后,认为该案较宜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来处理的,在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交处理意见之前,应征得嫌疑人的同意,如果嫌疑人为未成年人,则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中,主办检察官还应当征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批程序,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主办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诉检察官审核,经起诉部门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最后报请检察长批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作出决定,如果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同意不起诉,并且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主办检察官就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四,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
显然,立法上如果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质上就等于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了防止出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现象,在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同时规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用以配套也就成为了当然之意。笔者认为,这种监督机制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的监督、被害人的监督和嫌疑人的监督三种。
第一,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对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院的决定存在错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复议要求,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一旦发现下级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确有错误,就应该撤销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立即提起公诉。
第二,被害人的申诉权和准起诉权。现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是越来越强调被害人的主体地位,这一点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设计中也应当有所体现。
第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不起诉决定总体上对被不起诉人是有利的,但对被不起诉人仍然有一定限制,并有一定考验期,虽非刑罚处罚,但毕竟在一些事项上剥夺了被不起诉人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征得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未经嫌疑人同意,而嫌疑人事后也不同意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应该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嫌疑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既是现代刑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未来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充分体现起诉自由裁量权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所蕴含的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所体现的深刻的价值意义,也是我国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符合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新刑诉法明文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作者: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室主任科员 李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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