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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独立、公正办案是司法独立、公正的表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可能会受到来自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威胁、恐吓、殴打等负面牵制。这种试图通过给办案人施加负面牵制以达到干涉正常司法办案的做法,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独立、公正。
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办案人施加负面牵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当事人及其亲属基于自身认识不到位而实施的牵制行为。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因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较差,诉讼过程中对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不理解,认为办案人存在无故为难自己,没有依法公正办案的行为;或者当办案人对某些法律问题解释不到位或者执法态度没有达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期望时,当事人及其亲属就认为办案人收受了对方的财物,有意在偏袒对方,以致最后威胁、恐吓、殴打、举报办案人。另一种是当事人及其亲属为了获取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而故意威胁、恐吓、殴打办案人。例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其家属为了销毁证据、减轻刑事处罚或者被害人及其家属因为在感情上不能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某种较轻的预期刑罚,为了达到从重、加重处罚等目的而威胁、恐吓办案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及其亲属本身并没有对办案人施加负面强制的故意,但在其它外在因素的促使下实施了牵制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了配合辩护人计划的诉讼需要或者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引诱、怂恿和胁迫下,向办案人表示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甚至直接胁迫办案人。
当事人及其亲属负面牵制办案人虽然都事出有因,但都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办案,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损害了法律不容侵犯的地位。“徒法不足以自行”,将写在法典中的法律变成现实中的法律,确保所有的人都敬畏法律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最直接有效的保障措施就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办案人是执法队伍中的核心力量,是法律最忠实的宣传者、执行者和维护者。他们审查办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维护法律制度,落实法律规定的过程。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司法精神实际也只能通过办案人的审查办案才具体体现出来。在某种意义上,办案人就代表着法律,法律与他们是一种唇完齿寒的关系。所以,当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办案人实施威胁、恐吓、殴打等牵制办案行为的时候,表面上是是在牵制办案人正常办案,实际上却是在破坏法律的正常实施,损害了法律不容侵犯的地位。
妨害了司法独立、公正。办案人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案件的具体办理者,任何案件最终是否够得到独立、公正审理,最终都取决于办案人是否能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办理。在办案人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威胁、恐吓等负面牵制的情况下,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会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质疑。这是因为办案人在工作之外同时也是社会普通人,有家儿老小需要照顾。当其自身或者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恐吓的时候,就很难保证所有的办案人都能做到完全排除这种危险形成的司法干扰,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其次,即使办案人没有屈服于各种威胁,做到了秉公办案。但这种存在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查决定,司法的公正性能否得到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和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可,也并非就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所以,只要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办案人施加了某种负面牵制,无论这种牵制是否真正起作用,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都都会受到影响。
妨碍了办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办案队伍的素质水平能否真正满足法治、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办案人能否都具有良好的办案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但要建设并稳定这样一支优秀的办案队伍就必须具有吸引大批专业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进入到办案队伍中,并确保他们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机制。如果办案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会因为办案人正常审查办理而受到来自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威胁、恐吓、殴打等行为,吸引并稳定优秀办案人可能就难以落到实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体制外的人可能就不愿或者不敢进到体制内,体制内的却还可能想走出体制外。所以,要建设并稳定一支高素质的办案队伍,就必须消除办案人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及其亲属在正常办案过程中不会受到人身财产安全威胁。
防止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办案人施加负面牵制是实现司法独立、公正的重要前提,但要达到这一目的,很多工作还需要扎实推进。
首先,要培养全社会遵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不容侵犯的地位。法律意识决定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决定了法治效果,只有社会大众都信赖法律、遵守法律、拥护法律,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才不会被人为扭曲,法治建设也才能取得更大的进步。所以,有必要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和司法实践等方式逐步培养全社会遵法、护法的法律意识。当社会大众都有了良好的遵法、护法法律意识的时候,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内的社会大众才有可能更加尊重、信任法律的执行者—办案人,才不至于对办案人实施威胁、恐吓等牵制行为。即使当事人及其亲属因为某种利益仍然执意要非法干涉办案人办案,也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在牵制措施和牵制程度上也会有所顾虑, 其左右办案人独立办案的影响力也就相对有限。
其次,办案人要更加规范、文明执法。办案人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办案,彻底放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旧的办案思维,做到规范、文明执法。在所有案件的审查办理过程中,办案人都要通过自身努力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受到所有的办案程序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的,要让他们在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要避免执法态度不文明、执法解释不到位等人为原因引起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之间的矛盾,释法要文明,说理要耐心。充分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监督,并创造条件保障当事人及其亲属能够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在误解和矛盾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要能够控制住局面,不要因为宣泄情绪而恶语相向,必要时要及时向领导、同事寻求帮助,缓和关系,避免矛盾升级。
再次,要完善接待说理机制,畅通救济途径。造成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办案人不信任,甚至产生敌对情绪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的不了解或者误解。所以,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初级阶段,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部门要有针对性很强的接待说理制度。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及其亲属,尽量避免当事人及其亲属与办案人不必要的直接接触,减少发生冲突的可能。接待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解释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认真尊重对方,让对方把事情经过、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都说透、说尽。在稳定对方情绪的同时积极引导对方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不能因为对方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诉讼的请求不合理或者态度粗暴就加以训斥。要本着消除矛盾、维护稳定的原则做好接待说理工作。
最后,做好办案人信息保密工作,严惩针对办案人及其亲属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案件审结后,都要对办案人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亲属信息等信息给予充分的保密,禁止以任何理由违规泄露给当事人及其亲属,对违规泄露办案人个人信息的责任人要给予严肃惩处。其次,要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维护办案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办案人及其亲属受到威胁、恐吓和殴打等现实危险时,要立即采取救济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已经查证属实的针对办案人及其亲属实施的威胁、恐吓、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从快、从重、从严处理。总之,通过设置完善的预防和救济措施消除办案人的后顾之忧,确保他们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最终达到司法独立、公正的目的。
(辽宁政法理论年会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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