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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予以重视和对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提出了许多新论断、新观点、新举措,标定了法治中国的新方位。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在深入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理念及加强反腐败斗争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全面实施新刑诉法两大背景因素下,进一步提高自侦干警的侦查能力,不仅是适应法律形势变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对自侦工作的客观要求。
一、刑诉法的修改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
2013年1月1日起新刑诉法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同时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近年来,基层检察院自侦工作受困于传统的侦查观念,侦查模式一直没有创新和突破,侦查工作存在很多薄弱环节,明显落后于新形势下自侦工作的要求。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传统侦查模式的弊端
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逐步形成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优势是侦查成本不高,节省人力、物力和办案时间等资源。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一方面,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导致侦查手段的单一。在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只重视口供的取得,而忽视其他证据的运用。如果一个线索得不到有效的口供,很有可能就无法成案。同时,口供具有不稳定性、虚假性,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就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另一方面,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容易催生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由于口供对于定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尽快突破案件,有些侦查人员会急于就成,为套取对象的口供,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或者违法取证现象的出现,这种例子在现实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二)侦查手段缺乏必要的科技含量
当前,职务犯罪手段日趋现代化、科技化,跨区域甚至跨国作案的情况很突出。可是,我们面临的困境是侦查手段的科技含量较低,大部分基层反贪部门办案力量薄弱,装备落后,难以查办重大复杂案件。一方面,由于受传统侦查模式的制约,目前反贪部门的主要做法还是依靠获得口供来侦破案件,对科技手段的使用意识还很淡薄,侦查信息工作比较落后,缺乏科技手段对情报进行加工、储存、传递和系统处理。另一方面,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自侦部门可以采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比如国外反贪机构所拥有的手机定位、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利用技术进行数据对比等手段,单凭审讯这样阳光下的侦查措施,根本就无法打破黑暗对腐败的保护,这也是长期困扰侦查人员的一个难题。
(三)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群本身就具有地位的特殊性、高智商性、犯罪的高隐秘性等特点。而且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职务犯罪嫌疑人能够从多种渠获得大量信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越来越高,作案手段也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和科技化的新型特点,反侦查能力日益增强。多年来,自侦部门在不断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同时,职务犯罪嫌疑人也在不断研究相关案例,与律师或者熟悉侦查手段的内行人交流,学习反侦查的技巧,增强对抗的心理素质。面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自侦部门的审讯谋略往往难以施展,讯问的难度增大,翻供、串供的现象将会更加严重。
(四)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要打造一支过硬的自侦队伍,就必须加强人才培养,人才是实施自侦工作的生产力基础。目前,由于许多基层检察院正处在一个新老交替的阶段,自侦队伍中输进了大量的新鲜血液,形成的一个局面就是:新生力量多,有丰富经验的老侦查员少,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专业化建设不够。大多数侦查人员仍然受传统侦查理念的束缚,依靠落后的办案套路工作,思路不开阔,侦查方法有限。有些侦查人员的主动性意识、创造性意识不强,对案件缺乏前瞻性、预判性,在审讯技巧、信息情报收集、司法文书制作、案件总结等环节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自侦部门在检察机关独立性不强,人员流动性大,结构调整过多、过频,不利于后备人才的培养,难以造就高尖端人才。
二、提高自侦干警侦查能力的策略
(一)转变侦查模式
现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和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远不能适应反腐斗争形势和工作的需要。长期以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案件侦查中扮演着“证据之王”的角色。自侦部门在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动机、目的等来收集、完善其他证据。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侦查人员主要以口供为线索开展侦查和靠突破口供破案,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往往被简化甚至忽略。在取不到口供时,案件往往不能成案。新刑诉法提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辩护律师介入上提到侦查阶段等规定,限定了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另外,新刑诉法大幅完善了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大了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对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提高刑事案件质量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同时也给传统办案模式办案带来极大地挑战。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摈斥传统的侦查模式,放弃过度依赖口供做法,不轻信口供,坚决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原则,不断提高调取外围证据的能力,加大自侦案件的初查力度,侦查重点由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为主转为在讯问前全面获得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为主,并以此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实现侦查模式“由证到供”的创新。
(二)重视信息情报工作
建立健全信息情报工作机制是解决案件发现难和突破难和固定证据难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对犯罪情况的总体把握,还是个案侦查,只有扎实做好信息情报工作,才能牢牢把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首先,要扩宽信息情报来源渠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重点抓好信息情报整合机制和外部协查机制建设,加大对信息情报的整合力度。自侦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备案相关信息,实现系统外部的线索移交,构建线索共享平台,彻底改变案件线索收集方式的单一、滞后现象。其次,要建立案件线索管理系统。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案件线索信息进行统一地收集、调配、备案。重点抓好信息情报整合机制和外部协查机制建设,从机制上加大对信息情报的整合力度,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信息情报数据库群,重点建设以行政执法资料信息为主的数据库。第三,要建立信息情报使用系统。加强对信息情报的分析、研究,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动态、规律、特点和趋势,为工作决策和办案服务。这也是信息情报发挥实战功能的必经途径和使用的核心环节。要提高信息情报人员的情报分析能力,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现代化、专业化、智能化,从而节省大量的侦查资源,有效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三)增强证据意识
随着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及新刑诉法的出台,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取证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增加了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等方面的难度,必然会对自侦工作造成一定的冲击。对此,自侦部门必须提高证据意识,要以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住作为搜集证据的标准。一方面,要重视发现和收集证据。注意鉴别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杜绝片面、虚假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多找旁证进行补充和完善。当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物证出现矛盾时,认真分析矛盾所在,补充相关证据,形成证据体系,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要懂得运用和固定证据。审讯过程中,如果要尽快突破嫌疑人口供,就必须注意合理运用相关证据,适时抛证,攻破对象的心理防线,由证到供,证供合一,并及时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在办理行受贿案件时,如果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词证据。没有及时取得外围证据进行固定,在以后的诉讼环节中,一旦遇到行贿人和受贿人双双翻供,就会产生很多问题,给结案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所以必须重视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证据固定。
(四)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贪队伍,是做好自侦工作的重要保证。侦查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初查的成案率和成案质量,尤其是在案件的突破审讯方面,侦查人员的素质更为关键。基层院应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拥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广博知识的干警充实到自侦部门。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专业人才,还应包括审计、财务等方面专业人才。其次,要加强对自侦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是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加强自侦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强侦查人员掌握和运用科技手段侦破案件的能力的重要途径。培训形式应多样化,比如组织业务学习、观摩自侦案件的庭审、与国外反贪机构交流学习等方式。第三,要建立侦查人员人才储备库,优化侦查人员的专业结构。在队伍建设中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重点引进一批具有较高科学素养、丰富实战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侦查骨干。拓展与高校中专家学者的联系渠道,充分发挥专家型人才的才能,在干警培训、指导办案等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提高自侦工作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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